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加强合作,建立跨区域污水处理协作机制,协同推进污水处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的合作,协同推进川渝高竹新区污水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