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运营维护档案或者运营维护档案不真实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