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未规范配备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