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农村区域从事餐饮、住宿、小作坊加工等生产服务经营实体,未配套建设、使用污水处理设施,且未采取其他有效的污水处理措施,造成污水未达标排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