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污水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管理检查事项纳入随机抽查,并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