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复核后,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