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