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设施运营维护单位负责管理,并签订运营维护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运营维护。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