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出竣工移交申请;未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