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数据条例/第四章 数据流通第二十一条有效政务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提出政务数据共享申请,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答复;符合政务数据共享条件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共享。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