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数据条例/第四章 数据流通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务数据汇聚、回流清单,制定数据汇聚、回流统一标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省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政务数据汇聚清单,完整、准确、及时向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汇聚数据。上级人民政府的部门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含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收集的政务数据,应当按照回流清单和属地原则,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完整、准确、及时、按需向下级人民政府的部门回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