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明确数源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职责编制政务数据目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政务数据共享属性和共享使用条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