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120”名称和标识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