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一)未经调度擅自使用救护车的;(二)拒不接受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或者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的;(三)未按规定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造成延误救治的;(四)拒绝、拖延、推诿接收患者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