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院前医疗急救设施设备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