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的机构设置、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