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属于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院前医疗急救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平急结合、规范高效和数智赋能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