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