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公民个人学习急救知识,掌握必要的急救技能,增强自我保护和急救能力。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急救知识和技能纳入教学内容,开展符合学生年龄特征和专业特点的急救知识教育和急救演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会同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公众自救、互救知识普及和急救培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