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急救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救护车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标准,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通讯设备、定位设备等,并按照规定喷涂标识或者图案。值班救护车应当配备急救医师、驾驶员和其他急救辅助人员。鼓励值班救护车配备急救护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救护车配备具有采集、识别和传输数据功能的设施设备,为患者提供院前院内衔接的一体化、智能化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