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二十九条有效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制定急救培训计划,组织对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公交车驾驶员等进行岗前急救培训和在岗急救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基层网格员等进行急救培训。鼓励快递经营企业、保安服务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等组织对快递、外卖、城市配送、保安等从业人员和机动车驾驶学员进行急救培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