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院前医疗急救的呼叫、派车、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与医疗机构交接等信息进行记录,归档保存。救治信息记录参考医疗机构病历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按照门(急)诊病历管理规定执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录音、派车记录、与医疗机构交接记录等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