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急救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符合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患者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已经派出的救护车提供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救护车使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