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急救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快速响应和规范管理的要求,制定和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标准和规范,明确服务流程、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等要求,建立急危重症病种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