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急救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急救中心、急救站应当设置“120”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系统,并与“110”、“119”、“122”等报警平台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保障“120”通讯网络畅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以及“120”名称和标识从事医疗急救相关活动,不得恶意拨打急救呼叫号码、占用急救呼叫线路或者谎报急救信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