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急救体系第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布局规划要求建设具备病毒、细菌等生物污染防控要求的急救点。化工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具有危险化学品事故医疗救援能力的急救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