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急救体系第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急救点与具备条件的消防救援站、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融合建设纳入布局规划,整合有关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明确工作职责、管理制度和运行维护要求,组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训练和同步响应的工作协同机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