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站。设区的市设置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已经覆盖县(市、区)的,该县(市、区)可以不再设置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站。

设急诊科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布局规划设置急救点。

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等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无法有效覆盖的地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巡回诊疗车(船)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制度。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