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布局、人口数量、服务范围、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医疗资源分布情况、接诊能力和传染病防治等因素,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急救中心、急救站和急救点的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前款所称急救点,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根据布局规划设立,配备相应急救人员、救护车和值班场所,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服务单元。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院前医疗急救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