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港口、航道等水上交通基础设施和内河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权限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各自管辖的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气象、体育、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水上交通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