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发展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做好资金保障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