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发展与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及时移交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污染物和废弃物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责令船舶经营者或者所有者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