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采取覆盖或者舱盖封闭等防护措施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责令船舶经营者或者所有者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