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发展与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采取覆盖或者舱盖封闭等防护措施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责令船舶经营者或者所有者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