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发展与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不服从运维单位现场管理又不听劝阻的,由停靠点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侵占、破坏停靠点的,由停靠点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