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发展与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水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水上活动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为船舶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