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港口经营者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