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水上交通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水上搜寻救助机制,确定水上搜寻救助力量,完善水上搜寻救助设备,协调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提升水上搜寻救助能力。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