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发展与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港口经营、水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以及水上活动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接收、播发气象灾害及洪水预警信息,做好港口、船舶和水上活动参与者的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