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防涌潮、防汛、防台期间,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文、气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有关航行通(警)告和信息,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限航、封航等管制措施,维护水上交通活动安全。

在钱塘江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相应等级的锚系设备并保持在可用状态。

涌潮警报发布后,在钱塘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采取避潮措施。在涌潮警报期间,船舶经营者或者所有者不得实施载客过潮、拖带过潮等冒险航行行为;涌潮影响范围内的渡口应当停止渡运。渡口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制定封航期间绿色通道渡运方案,保障抢险和防洪转移安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