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计划实施的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作业可能影响水上交通活动安全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放水预警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上活动管理部门(机构)和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因应急调度实施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作业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提前通知有关部门、机构。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机构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减流、泄水作业对水上交通活动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