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船舶应当加强主机、辅机设备维修保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燃油、燃料,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船舶载运易扬尘的货物航行、停泊时,经营者或者所有者应当采取覆盖或者舱盖封闭等防护措施,避免扬尘。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