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交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污染物和废弃物,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港口、水上服务区、船闸、船舶修造厂和其他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接收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并提供电子或者纸质接收凭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