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使用停靠点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停靠点的使用性质。

运维单位应当与使用停靠点的单位和个人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使用停靠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停靠点管理制度,服从运维单位的现场管理;不服从管理又不听劝阻的,运维单位应当及时向停靠点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停靠点。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