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和相关规划,组织建设、完善旅游码头、停靠点等配套设施,提升水陆公共交通接驳服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