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发展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第十一条有效航道两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绿化、美化,但是不得阻碍行洪。航道工程中附属建设的两岸绿化项目在航道工程交工验收后,应当依法移交给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养护。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