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湿地保护与修复、湿地用途监管等措施,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市(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县(市、区)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