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资源调查评价结果以及保护管理情况,建立湿地资源管理档案,向社会公布湿地资源保护状况。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