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第九条有效湿地依法实行分级管理。湿地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湿地保护相关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标准并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