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监测、修复相关科学技术研究以及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应用智能化监测等技术,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推动湿地保护学科建设,加强湿地科学研究以及相关技术应用推广,开展湿地保护合作与交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