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重要湿地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名称、湿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护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